《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30日发布《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实施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与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共同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生产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参与的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研提工作建议等。针对模块、天线、板卡等基础产品开展认证评价,鼓励生产企业积极申请通过认证,营造有利于北斗基础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各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从而加快构建北斗创新生态,推动我国卫星导航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市监认证规〔2021〕5号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行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是为全球用户提供全天候、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的国家重要时空基础设施。为进一步提升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北斗基础产品质量,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各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现就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发展有关主管部门加大认证结果采信力度,营造有利于北斗基础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见附件)。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发布。 三、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生产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参与的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 五、认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全过程完整记录。 六、认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收费要求,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施情况及获证产品信息。 七、认证委托人可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委托,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机构以及有关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